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二罚[2022]14号
案件名称 江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取得抖音网店收入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21年5月工行尾号9140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5303.05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2412.00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6827.48元[(5303.05+2412.00)/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303.05+2412.00)/1.13*13%=887.57元。
2.你单位2021年6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26215.33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6664.85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29097.50元[(26215.33+6664.85)/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6215.33+6664.85)/1.13*13%=3782.68元。
3.你单位2021年7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58000.00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22000.00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70796.46元[(58000.00+22000.00)/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8000.00+22000.00)/1.13*13%=9203.54元。
4.你单位2021年8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37879.65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13856.50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45784.20元[(37879.65+13856.50)/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7879.65+13856.50)/1.13*13%=5951.95元。
5.你单位2021年9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4052.50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2731.95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6003.94元[(4052.50+2731.95)/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4052.50+2731.95)/1.13*13%=780.51元。
6.你单位2021年10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331.55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949.32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1133.51元[(331.55+949.32)/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31.55+949.32)/1.13*13%=147.36元。
7.你单位2021年11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557.07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492.98元[557.07/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57.07/1.13*13%=64.09元。
8.你单位2022年1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2114X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所追缴的增值税20959.89元处一倍罚款20959.8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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