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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博主暗指演员刘涛偷漏税被判赔

2023-03-06 391 sokucc

抖音博主暗指演员刘涛偷漏税被判赔

民事判决书详情来了

近日,新税网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一抖音博主暗指演员刘涛偷漏税,被判向刘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并以发布致歉声明的方式向刘涛公开赔礼道歉。

抖音博主暗指演员刘涛偷漏税被判赔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及抖音账号“世界爆料大王”(抖音号:BigKing_sh)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报纸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认可;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原告获知,被告认证注册并使用的抖音账号“世界爆料大王”(抖音号:BigKing_sh,主页链接:https://v.douyin.com/8kxyAEy/)在短视频平台“抖音”(备案域名:douyin.com)中发布了标题为“越来越多某宝主播被安排了”的短视频。该短视频内容使用暗讽及指代的方式针对原告,造谣原告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内容为“某什么刀已经进去了”“AL(阿里)的有一个主播啊,叫留什么刀的啊,他已经被抓起来了因为他补不起税啊,据说要补20亿”等。此视频一经发布便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且大量网友看后立即针对原告发表了诸多评论,评论内容诸如“刘一刀?不是刘涛吗?”“刘一刀就是刘涛”“不就是刘涛吗真的啊”“演员刘涛”等,作为发布者的被告对上述言论指向原告作出肯定性回复“等出新闻”,进一步误导了更多用户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以及大量网络营销账号转载、扩散的严重后果。

原告刘涛系知名演员、歌手,主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并广受关注,原告在淘宝直播平台(即阿里巴巴直播平台)注册有直播账号“刘涛刘一刀”(ID:2748646),粉丝人数95万,该直播账号昵称广为网友知悉。自2000年原告因出演情景剧《外来媳妇本地郎》进入演艺圈;2003年因古装武侠剧《天龙八部》获得金南方奖最具魅力女演员奖;2006年主演古装神话剧《白蛇传》;2013年主演都市情感剧《老有所依》获得第10届金鹰电视艺术节最佳表演艺术女演员奖及第27届中国电视金鹰奖观众喜爱的电视剧女演员;2015年主演古装传奇剧《琅琊榜》获得第1届中国电视剧品质盛典年度最受欢迎女演员,同年凭借古装剧《芈月传》获得第22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最佳女配角及第11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最具人气女演员;2016年主演都市职场剧《欢乐颂》获得第2届中国电视剧品质盛典年度观众喜爱的品质剧星,同年获得跨界音乐真人秀节目《跨界歌王》第一届的冠军;2019年获第26届华鼎奖中国当代题材电视剧最佳女演员提名。

被告抖音账号名称可以看出其注册涉案抖音账号的目的就是“爆料信息”,该账号关注人数近30万,关注度较高、影响力较大,但被告发布的针对原告的案涉言论毫无依据且有悖于事实。 案涉内容一经发布就引起诸多讨论,不明真相的网友被严重误导并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案涉内容还被大量网络营销账号转载、扩散,导致原告良好的社会声誉受损,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且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 被告发布该等言论旨在利用公众猎奇的心理达到吸引眼球且博取关注的目的,主观恶意明显。

原告认为,被告蓄意发布侵权内容,主观恶意极其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被告无事实依据所发布的上述言论不仅具有严重的误导性,而且使原告陷入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非议与责难之中,案涉不实言论系针对原告的严重诽谤,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吴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案涉视频并非针对原告,其他人将该视频与原告相关联的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案涉视频封面是被告自己的肖像照片,视频内容为时长几秒的被告的口述。1.从该视频标题、视频封面到视频内容都没有指出该主播的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及所销售的产品,没有涉及有关原告的任何要素。2.该视频所涉与个人特征相关的内容仅是“AL 的主播”“留什么刀”,这几个字辐射面广,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原告与该内容相关联。即使特意到相关平台用这几个关键词进行搜索,出现的店铺种类及主播也是数量众多,并不唯一。3.对该视频评论中将视频提及的主播与原告相关联的言论,被告并未予以肯定,而且清楚说明要等待新闻披露。不能仅因为被告没有明确否定跟贴人的猜测言论,就认定被告侵权。被告无法左右他人言论、也无精力详细回复每条言论。4.被告的视频仅0.09秒,画面为被告本人,内容简短几句话,未指名道姓或影射原告,至于其他人及平台所做视频,添加原告照片和原告视频、进行注解性地臆测、解说、传播行为,与被告无关。

第二,对名人名誉权的保护与普通公众应有不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名人的名誉权保护应受到限制。公众人物进入公众视野获得号召力、影响力、话语权的同时,享有了巨额收入,同时应当承担公众进行评说,其名誉权或隐私权应受到相应的限制,与普通人所保护的程度和范围应有不同。被告的视频并未指名道姓,出于响应国家税务总局的定期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税收检查政策而录制,是被告的言论自由,该视频辐射范围即使涵盖了原告,也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

第三,被告并未实施针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没有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首先原告对视频自动对号入座,并将其他人、其他平台的言论或视频行为归责于被告,要求被告承担他人行为后果于法无据;其次,原告未提供自己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明;最后,即使原告受到精神伤害,该精神损害也与被告的行为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本案有关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原告刘涛系内地知名影视女演员,曾参演《外来媳妇本地郎》《欢乐颂》等多部影视剧,并注册有淘宝直播间(昵称“刘涛刘一刀”,逛逛号139137366,粉丝95.0万)。被告吴某某为抖音用户,昵称为“世界爆料大王C”(抖音号为BigKing_sh),粉丝量为29.7万,累计获赞180.4万,该账号开通有“橱窗”功能,用于推广相关商品。

2021年12月27日,吴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标题为“越来越多某宝主播被安排了”的短视频,该视频配有文字:“某什么刀已经进去了”。案涉短视频以吴某某口述的方式陈述以下内容:“AL的有一个主播啊 叫留什么刀的啊 他已经被抓起来了因为他补不起税啊 据说要补20亿”。在该短视频的评论区中,有部分用户评论称“不就是刘涛吗 真的啊?”“刘一刀是刘涛呀 不会吧”“刘涛怎么会补那么多”“一小时前她还发了微博,估计不是吧”。在某用户发表的“刘一刀?不是刘涛吗”的评论后,吴某某回复“等出新闻”。该视频分享量:211,浏览量:107818,评论量:262,点赞量:1424。

原告提供的抖音平台搜索截图显示,在搜索框搜索“刘一刀”,搜索结果有“刘涛入职阿里巴巴 花名‘刘一刀’”等视频。

原告主张案涉短视频造成其他用户大量转发。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中,“好看视频”上某用户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了题为“网络知名主播刘某刀被抓!疑与补税相关,刘涛意外躺枪”的视频,截图可见该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包含有吴某某发布的上述视频内容,该视频播放量5.7万。

在线庭审中,被告主张案涉视频提及的该“补不起税”的主播并非原告本人,但其未具体指出视频指称对象,对视频内容涉及的事实,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仅陈述系听案外人转述。原告主张案涉视频提及的主播即为原告本人,原告本人与阿里巴巴平台存在合作关系,作为主播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有直播账号,并主张其在淘宝直播的账号昵称“刘涛刘一刀”为大众所熟知。为证明上述主张,在线庭审中,原告当庭展示在淘宝直播搜索“刘一刀”的结果。该搜索结果显示主播列表中显示第一位即为原告的注册的直播账号“刘涛刘一刀”,另有一昵称为“刘一刀骨折男装批发总店”的主播,该主播粉丝数为5.61万。

另查明,原告提供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0元。案涉视频已被抖音平台下架。

法院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二、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据此,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在本案中,被告发布案涉短视频,短视频标题及内容提及ALi主播“留什么刀”因补不起税被抓起来了,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有此事实以及言论指向具体何人。原告作为主播入驻阿里巴巴平台并注册有昵称“刘涛刘一刀”的直播账号,结合该事实及原告的知名度,观看案涉短视频的公众可以将视频内容指向的“留什么刀”与刘涛关联起来。事实上,该视频评论区中已有大量用户对刘涛进行讨论,或肯定或质疑视频中指向的主播即为原告本人,对此,被告不仅未作出澄清,而是以“等出新闻”的回复加深悬念。被告该相关行为,属于以采取别名、化名及通过描述特定事件等“含沙射影”方式指向原告的行为。被告该行为的本意即在于试图规避法律的制裁而进行模糊性表达,故该言论指向对象的对应性不必然要求达到惟一、排他的程度,只要足以使知悉相关背景的公众理解为是用来指向特定对象即可。本案中,知悉原告的相关公众均提出案涉视频可能指向原告本人的质疑,结合被告庭审相关陈述,本院认定被告在案涉视频中的言论指向原告。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内容的真实性,故相关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为知名演艺人士,相关言论会使一般观看视频的用户产生原告偷漏税,被处以行政或司法措施等误解,对原告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客观上足以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名誉权侵权的事实。故本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于被告的抖音账号内,原告诉请被告在其抖音账号内发布道歉视频向其赔礼道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发布期间不得删除,且为全部人可见,保留时间不少于七日。如被告拒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不相当,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在抖音平台故意发表案涉捏造事实的言论,确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第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名誉权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但考虑到原告作为知名演艺人士,在阿里巴巴平台从事直播带货,其良好的声誉是其开展直播带货业务的重要保障,案涉言论指称原告“补不起税”,客观上确会对原告的声誉产生影响,造成其经济损失,且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0元,综合案涉言论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影响范围、律师费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抖音账号(抖音号为BigKing_sh)内以发布致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刘涛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七日,且为全部人可见,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如被告吴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二、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三、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涛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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