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在网络上互骂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事件:从合作拍段子到相互谩骂
小红(化名)与小强(化名)均系当地的“网红”,二人相识后常在抖音拍搞笑段子,后因合作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演变为通过抖音公开发布谩骂视频。
小红起诉至沭阳法院,她认为,小强持续在抖音以发布视频的方式捏造事实,对其进行谩骂、侮辱,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给原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要求小强立刻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强辩称,小红也在抖音上对其进行辱骂、诽谤,既然小红提起诉讼,那他也要起诉小红。
调解:互相道歉,保证不再犯
案件立案前,流转至诉前调解程序化解。驻沭阳法院韩山法庭人民调解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基础,耐心细致地向小红及小强阐述在抖音发布侮辱、诽谤他人视频的违法性。二人作为本地小有流量的网红,更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最终,二人在调解员的批评与调解下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分别写下《保证书》,并在抖音平台互相公开道歉,本纠纷最终在诉前程序妥善化解。
说法: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人格尊严,是自然人基于地位、声望、名誉、声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性。所谓尊严,就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受到贬损的权利。维护名誉权在内的人格尊严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典在内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媒体使用者在享有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发表言论,不得损害他人包括名誉权在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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