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卡 ● 从腾讯诉抖音案看网络平台的义务(上)
原创2023-04-05 12:00·诉卡
平台方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难道还会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对用户网络侵权行为的认识程度,影响法院对制止侵权措施的评价
各短视频平台上都不乏用户上传的影视作品剪辑视频,有些可能涉及侵权。由于内容众多,平台很难对上传视频是否得到了原剧作著作权人的许可作出逐一审查。但若因此可免除平台责任,仅追究上传者责任,则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又过高,且效率低下。
短视频平台如何才算尽其义务,在近期腾讯诉抖音一案中,西安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给出了其观点。
该案中,抖音平台上出现了《云南虫谷》的大量切条、搬运短视频,涉及该网剧的视频素材,有的还包含“云南虫谷”标题关键字、话题标签,或者在视频显著位置标注有“云南虫谷”字样等。
腾讯方在剧集首播后就向抖音方发出3次预警函,之后又通过多达108次的发函,要求抖音方对侵权视频采取措施。抖音方删除了大部分侵权视频,但仍有部分未删除。腾讯方遂起诉要求抖音方采取措施,删除、过滤、拦截侵权视频。
抖音方抗辩称,其作为平台方已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但无义务也无能力对对视频是否侵权做出判断,腾讯方要求的措施,也不具备技术可行性。该抗辩能成立吗?下文来看西安中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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