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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抖音上仿冒他人侵权,余江一男子赔偿5000元!

2023-04-14 373 sokucc



一样的照片,一样的名字,余江男子张某赫然发现抖音上竟然还有另一个“自己”。这个“自己”向朋友们发送不当信息,甚至辱骂他人,令张某苦不堪言。日前,余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纠纷,当事人公开发布道歉申明,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我为群众办实事」抖音上仿冒他人侵权,余江一男子赔偿5000元!

案情简介

「我为群众办实事」抖音上仿冒他人侵权,余江一男子赔偿5000元!

张某与刘某曾共同在一酒店工作,双方因工作发生矛盾后,刘某一直怀恨在心。2022年5月,刘某从酒店离职。此后刘某一直将张某的照片作为自己抖音头像,以张某的名字作为抖音名称,并以张某的名义向其朋友们发送不当信息,甚至辱骂他人。身边的同事开始对张某指指点点,甚至批评他行为不端,张某因此苦不堪言,他一次又一次地向同事解释。张某多次联系刘某,希望其可以停止实施侵害自己名誉的行为。刘某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将张某的电话、微信列入了黑名单。张某找到同事帮忙,然而刘某听不进他人的意见,仍继续以张某名义发送信息。2023年3月,经过近一年的沟通协议无果后,张某气愤地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官调解

了解基本案情后,法官告知刘某行为给张某造成的困扰,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的威严之下,刘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言行,希望法院可以帮忙争取获得张某的谅解。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修改了抖音头像、名称,当面向张某道歉,并在侵权抖音号上发布道歉申明,同时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余江法院

相关标签: # 张某 # 信息 # 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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