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了抖音公司的全部诉求
网红早餐店“撞脸”新闻APP惹官司
2020年,河南郑州一家名为“今日油条”的早餐店因“撞脸”新闻APP“今日头条”而在网络上迅速走红,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去购买和打卡。
△图源:红星新闻
为此,“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郑州市金水区今日油条早餐店、河南烧烤者食品有限公司告上公堂,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索赔200万元。
诉讼之初,“今日油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自己天天刷今日头条APP,“傍大牌”只是觉得“好玩”。
△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据天眼查APP显示,2020年起,今日油条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快手抓饼”“饼多多”“今日面条”“明日油条”等多个商标,均未通过申请。近年来,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提起十余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一审判决:“今日油条”未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含义、颜色等构成要素上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区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今日油条公司等具有混淆故意或已造成公众实际混淆,故今日油条公司等不构成普通商标侵权。
司法实践中,涉案商标是否具备较强显著性,也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头条”“今日头条”属于常用词汇,使用在新闻资讯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抖音公司在餐饮领域不具有现实利益,双方在该市场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今日油条公司等未对驰名商标造成弱化、贬损或丑化,亦未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故即使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亦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
△图源:澎湃新闻
今日油条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今日油条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今日油条”与“今日头条”区别明显,其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今日头条”手机APP的运行界面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二者的广告语及海报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提到,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划定保护界限,避免对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空间的随意挤压。
据了解,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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